一、制定背景
医疗卫生机构是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创新药、医疗器械、诊疗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大量科技成果。随着我省生物医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日益迫切。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成果转化路径和程序不清晰、激励政策落实难等问题,制约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粤工信规字〔2025〕1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围绕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系统明确组织体系、实施路径、激励机制和风险防控要求,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激励有效、风险可控的成果转化制度框架,为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明确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章39条,围绕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实施流程、激励措施、推广应用和服务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共9条,明确《工作指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等相关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建立以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处置、权属分割、收益分配、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等制度、规则。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设立或明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专职岗位,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全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同时,对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分类监管作出规定。
第二章为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共6条,明确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化。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自主决定其持有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事项,不需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方式作出规定,明确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对协议定价、公示和流程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资产评估适用情形和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流程作出规范。
第三章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措施,共12条,围绕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激励保障、税收政策、赋权转化和尽职免责等方面,明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并明确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明确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对成果转化部门、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和成果转化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相关要求,细化勤勉尽职的认定条件和免责情形。
第四章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服务保障,共9条,从优化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加强成果转化协作对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培养、加大金融支持、推进新产品新技术采购应用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等方面,明确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服务保障措施。提出加强部门协同,完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成果转化支撑能力。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工作指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