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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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潮盛建硕科技都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8月1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2025年计划安全教育培训19次,实际实施培训6次,仅有培训影像和签到表,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2.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一级配电柜相线间绝缘隔弧缺失,消防水泵控制开关箱电源违规从漏电保护器下端接出,箱变至一级配电柜主电缆沟未进行保护封闭,未保护,消防水泵电机外壳未设置保护PE线等。3.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辨识,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4.未见企业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预防和监控措施。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深圳市建工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80号),你单位12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深圳市建工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及附件材料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