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粤价【1997】29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1997]157号)精神,鉴于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已通过国家GMP达标验收,其列入中央管理价格的“头孢三嗪”药品,在该两企业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获得批复前,仍暂执行我局粤价[1996]198号和粤价[1997]149号文下达的价格(详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
“头孢三嗪”价格表
金额:元
说明:表中所列均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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