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工信规字〔2026〕3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正式印发,现就《裁量规则》实施解读如下。

  一、《裁量规则》修订背景

  (一)此次修订是衔接上位法、落实依法行政的需要而进行修订。2025年12月工信部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近年来无线电领域新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均涉及新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条款设定。为衔接工信部裁量基准,更完整地涵盖新设罚则,有必要修订我省《裁量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支撑和保障上位法有关规定在本省的落地落实。

  (二)此次修订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确立了“首违不罚”规则,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系列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厅于2022年印发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减免责清单》(含无线电监督管理领域事项)。本次修订需结合执法实践,一并修订无线电领域减免责清单。

  (三)此次修订是适应客观实际、进一步推进执法精细化、精准化的必然要求。经过四年多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裁量规则》个别内容与当前执法实践不相适应,存在裁量标准不够多样化、阶次不够细化等客观问题,需要结合监管的现实需要予以完善,确保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法理相容》。

  二、《裁量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信部无〔2025〕272号)等。 

  三、《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限

  《裁量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受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职权的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有关工作。

  《裁量规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裁量规则》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裁量规则》由正文共十九条,以及《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两个附件组成,附件与《裁量规则》正文内容配套使用,具备同等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文为通用性规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裁量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因素等;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过错追究的方式;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解释权、实施时间、有效期等。

  (二)附件1《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了27项行政处罚项目,规定了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两个裁量档次的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三)附件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规定了8项行政处罚项目,规定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四个裁量档次的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五、《裁量规则》有哪些突出特点?

  (一)裁量阶次更加完善。《裁量规则》区分6个裁量阶次,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有一定幅度的处罚种类,如罚款等,明确了在法定幅度以内,各裁量阶次的分档标准,使裁量更加精准。

  (二)裁量标准更加多维。《裁量规则》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从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后果消除情况以及当事人态度等多个维度对裁量标准进行优化完善,构建起科学多元的裁量体系,实现过罚相当,让裁量标准更贴合实际案情,处理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三)坚持包容容错更有温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执法“观察期”等柔性执法机制。如,对未取得许可但用于社会公益及公共服务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首违不罚;对生产或进口少量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新产品建立容错机制,予以首违不罚;生产销售蓝牙、无线局域网等小功率设备,在违法行为发生的6个月内取得型号核准证且执法部门发现时已自行纠正的,不予处罚。为产业创新、消费升级、民生服务留出缓冲空间,支持技术攻关与产业再造,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坚守严管严控有力度。坚守安全底线,筑牢无线电安全防线,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加大高风险违法行为的惩戒震慑。为落实民航、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长效机制等政策,将非法生产销售危害性大的设备(如无人机反制设备等)的、造成航空铁路及水上重要业务频段干扰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具有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等情形的,纳入从重处罚档次,提升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