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企业函〔201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示范平台共计381家(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四批);公告的194家示范基地(包括第一批和第二批)。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为中小企业服务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间段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

 
  三、请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分别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主要从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等方面自查。

  
  四、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2),附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于2017228日前将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xfwc@sme.gov.cn。
   
  附件:1.2016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6年度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