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981日起实施,针对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与等级、认定程序、监督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我省各地、各高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指导意见。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认定的原则和范围。《办法》指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认定依据与等级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评定因素作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了界定。

厘清了认定职责和工作思路。明确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提出了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和整合资源的工作思路。

划分了认定等级和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特别困难,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9种类型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规范了认定程序。《办法》要求认定工作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创新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式以及在不同学段的具体运用,特别要求学校每学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着重强调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加强了认定监管。《办法》强调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等。此外,《办法》规定,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我省《办法》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办法》聚焦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存在的系列突出问题,如认定的职责分工、机制、方式等,坚持做到靶向治疗、精准施策,提出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举措。比如,根据困难程度将认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且细化了相应等次的具体标准。二是力求无缝衔接。统筹考虑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和我省原有资助政策的衔接问题,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适用各级各类学生,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比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别困难等级,将“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更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等。三是突出创新举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所以成为学生资助工作最困难环节,主要在于学生信息不对称、缺乏科学的认定方法与工具。《办法》对于以往认定过程中不精准、不科学的问题,创新提出认定方法和工作机制,确保政策不留漏洞,认定科学精准。比如,为落实省委双联帮扶领导小组“将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上学子女纳入资助对象”的要求,《办法》将省总工会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将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作为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认定。四是重在惠民便民。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精神,取消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层层盖章的规定,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困难类型学生特点,一方面,让政府部门内部间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更加方便学生和家长;另一方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帮助学生增强金融、网络安全意识,防范金融诈骗风险。

 

湘教发[2019]30号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