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18年12月6日,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行政确认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实施。根据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工作部署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要求,需由各市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将节能认定行政确认事项配置到政务服务审批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做好系统配置。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原省级网办系统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梳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认定”的相关网办要素,并积极联系本市承建系统工程师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事项配置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审批系统。实现申报、审查、审批、公示、颁证、查询等一网通办。“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复审换证”子事项不再配置系统。

(二)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办理完成后,根据样表内容,组成业务主题,汇总至省政务服务平台(即浪潮政务服务统一库,数据汇总可联系当地浪潮公司进行汇总),将通过接口把业务数据反馈至省有关业务系统。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推进电子证照。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证照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节能认定证书样式,在配置市级网办系统时,生成电子证照。

二、操作流程

(一)申报

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输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认定”点击“一网通办”→相关办事指南选择“地市”(各地市主管部门依据操作流程配置市级网办系统)→点击“进入办理”→选择“法人登录”→选择企业→填写“基本信息”→填写“表单信息(见附件1、附件2)”→提交方式选择“电子”上传附件申请资料(见附件3)→提交。

(二)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批环节。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进入公示环节。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示

通过审查、审批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五)颁证

通过公示的,进行制发证。确认存在异议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终止节能认定。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三、时间安排

2021年10月15日之前,各市完成节能认定网办系统配置及调试工作;10月20日,各市节能认定网办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将运行情况上报省厅节能科技处。11月15日,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省级网办系统正式关闭。

在系统配置及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节能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陈恒亮,0531-87087012;谭建华,0531-83180934、13864061111。

 

附件:1.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网办系统表单内容要求.doc

      2.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网办系统表单技术要求.doc

      3.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网办系统申请资料要求.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