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0〕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

    按照《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教师),且达到《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安排

    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6日-11月6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按照《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市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市高评委”)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组建。从今年起,4个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中评委”)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1),受理时间为10月28日-11月13日。

    三、申报程序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的,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5)、《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6);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

    3.破格申报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2),申报高级职称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职称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审查同意。

    4.中央在渝企业办技工院校或其他序列教师,因工作需要委托评审的,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1),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申报等级分别报送对应评审委员会。

    (二)学校推荐

    各技工院校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开展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技工院校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技工院校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技工院校应将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本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技工院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公示前,应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盖章,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征求所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部门审查

    区县主管部门、民办技工院校、人事代理机构对所属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后,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区属部门办技工院校、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的教师和人事代理机构流动人员申报材料审核和呈报工作。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按申报等级不同分别报送市高评委和四个片区中评委。

    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技工院校教师申报材料审核和呈报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其流动人员申报材料审核和呈报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按申报等级不同分别报送市高评委和四个片区中评委。

    (四)资料受理

    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要求,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受理范围等进行审核,并接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职改办)抽查、巡查、倒查、复查。

    市高评委委托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后简称“市职协”),按规定受理高级职称材料申报和登记。南岸、巴南、沙坪坝、万州片区中评委受理所属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材料申报和登记。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召开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资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8)、《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9)。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审核部门

    单位推荐和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部门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客观、公正。评委会组建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文件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查验、谁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假学历参评获取职称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职改部门对学历学位信息进行抽查。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2002届(含2002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上查验;

    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上查验;

    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自由职业者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查验。

    (四)申报人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所申报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申报条件中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等),申报人和推荐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如有违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申报人以及推荐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七)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职称申报渠道,以下人员均可在我市参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我市1年以上的,需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需查询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个人名义参保)。

    (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九)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后,另行通知。

    (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十一)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十二)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渝委办发〔2012〕30号)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十三)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纳入正常申报渠道。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执行。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参照《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执行,其他业绩成果仍按照《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执行。、

    (十五)从今年起,在对正高级职称进行评审时,增加答辩环节。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岗位等情况进行提问,申报人现场答辩,答辩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十六)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十七)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确认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10,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

    2.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至评审通过人员。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0〕178号)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技工院校和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性。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将政策落实到位,要公布电话方便教师咨询,并安排人员指导申报人员认真填写申报材料。

    (二)按时报送材料。各技工院校要及时收集申报人员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审,于11月6日前将经过审核签章的申报评审材料纸质件报市职协,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何月平(市职协),67535850,13002310778;刘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88126905,18983316878。

 

    附件:1.委托评审函

    2.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3.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4.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6.重庆市    系列     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样表)

    7.重庆市     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8.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

    9.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

    10.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

    11.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