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全方位推进闽派电视剧高质量发展,引导创作生产更多融入福建元素、讲好福建故事、诠释福建精神的闽派电视剧精品,根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印发的《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1〕26号),省广电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扶持项目应为2021年10月1日以后组织实施的电视剧项目,主要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重要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文艺评论和获奖电视剧的奖励。其中,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等扶持项目的题材方向,要聚焦新思想在福建的孕育与实践、“福”文化、红色革命、绿色生态、蓝色海洋、改革开放、华侨华人、闽台融合发展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条件如下:
(一)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专项资金扶持,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的项目
1.申报机构须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截至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终评之日已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备案公示。
3.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承诺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4.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须是列入国家有关重点电视剧选题,或在中国视听大数据(CVB)收视率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福建省电视剧。
5.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是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的福建省电视剧。获多个单项奖的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重要活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1.申报机构须是福建省广电系统的机构。
2.采风活动项目须是列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布的闽派重点电视剧选题。
3.重要活动项目须是福建省广电机构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三、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部门及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二)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评选后报福建省广电局终评。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承诺书(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机构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法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1份。
4.申报不同类别的电视剧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1份、完整剧本或分集大纲1份、剧本(1-10集)6份、编剧授权书1份。
申报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完整剧本1份、剧本(1-10集)6份。
申报专题研讨、宣传推广、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研讨会方案、宣传推广、采风活动详细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申报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活动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策划方案各1份。若已执行,须随附执行情况报告1份。
申报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1份。
(二)报送方式申报项目情况
请各初评单位在2022年5月15日前将推荐申报项目的推荐函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局电视剧管理处(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联系人:郑剑飞 0591-88116515)。逾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在播出、宣传、展览等时,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三)请各初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核推荐工作。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广播电视局有权对申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3.将注册地址和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区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