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1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9〕62号),持续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省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以《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分类评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定。
二、评定对象
广东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申报条件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报星级评定:
(一)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二)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四)近三年内无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四、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附件3)。
五、评定步骤
(一)自愿申报。有意向申报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真实齐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逐级报送至省厅,由省厅统一组织评审。
(二)第三方评价。省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现场评价。
(三)抽查核实。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省厅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四)结果公布。省厅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厅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厅提出复核申请,省厅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养老机构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按要求申报。各有关民政部门要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申报星级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省厅将于2019年第四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实地评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星级评定工作的有关文件,动员辖区内有资质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切实通过星级评定活动加强养老机构的各项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和评估。
(四)星级评定工作经费由省厅保障。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我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际,省厅正在重新修订《管理办法(试行)》和《技术规范》,请各地原则上按照原《技术规范》(其中评价指标1.1.1“是否具备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是否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行)进行自评,实地评估时将以新修订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和《技术规范》为标准进行评估。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