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评选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
省民政厅临时成立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福建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评委会”),负责候选对象参评材料审核、初评和征询、推荐、公示工作。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也应成立临时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福建评委会经评选、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福建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原则上,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6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推荐的名额总数不超过1个,以上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2.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省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进行推荐。
   (2)省国资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要是省属国有企业);省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其他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所有推荐对象,均由省民政厅按程序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推荐对象类别和情况征求海关、国资、台港澳事务、外事等部门意见。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完成以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4.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福建省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福建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13日。
    2.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省直有关推荐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福建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电子版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5.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6.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福建评委会将按照程序评选出14个名额,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有关推荐单位于2022年5月13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5月13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三)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召开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福建省推荐对象评审会,提出拟推荐名单。
    (四)省民政厅将拟推荐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福建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拟推荐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按程序审议后,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六)根据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反馈意见,在本省范围内将推荐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结合即将开展的首届“福建慈善奖”表彰活动,做好统筹协调,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福建评选会办公室联系人:王舒凌、陈强,联系电话:0591-87523570、87559637,传真:0591-87661353,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政编码:350001。